【轉知】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」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,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,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
114年10月9日部法二字第1145884567號.PDF
附件-考試院、行政院令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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